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沈**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沈**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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