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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王**、王**、陈**、丛**、黄**与厦门**员会行政许可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等七人因厦门**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厦行终字第15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等七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等七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撤销厦门**员会颁发的地字第350212200815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严重违背事实。(2012)厦行终字第159号判决书认定“二审中,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而实际情况是二审开庭时律师有提交了一份《厦门商报》作为新证据,且双方在法庭上对此进行了质证,庭审笔录也有记载。新提交的证据《厦门商报》证明重复规划客观存在,厦门**员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综合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程序违法。1、厦门**员会所依据的地籍调查存在严重错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关于厦门同**限公司“桃园山庄”二期用地范围的复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该函中未开发用地的角点坐标错误。2、厦门**员会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同安区发改局才进行审批,前后时间倒置,该审批超越职权,违法、无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核准的基础,理应撤销。3、厦门**员会在原审第三人的房地产项目尚未获得相应级别的发改委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就擅自作出规划,违反了法定程序。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法定听证程序。三、原判决违反《物权法》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桃园山庄”第一期别墅地块的道路、绿地、围墙等公共用地属于业主所有,二审判决认定错误等。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厦门**员会辩称,林*等七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是:一、本案审理的是厦门**员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除此之外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如果林*等七人认为土房局有错的话,应先申请撤销土房局的文件。二、本案厦门**员会向原审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行为是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的,且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所谓的程序倒置的情形,也并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案讼争地块是出让地,出让地的建设标准是一书两证,实际上不需要发改委审批,且“桃园山庄”二期的建设也只是对总体用地的调整,厦门**员会根据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许可符合相关规定。三、“桃园山庄”第一期别墅地块的道路、绿地、围墙等公共用地并非归林*等七人所有,其向原审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并未侵犯林*等七人的利益。

原审第三人厦门同**限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开庭审理时林*等七人提交一份2012年8月15日的《厦门商报》,其中标题为《到了交房日,却等来延期通知》,主要报道了同安**美郡小区因同集热电厂管线而无法按期完工,业主担心房子会成“烂尾楼”等相关情况。二审开庭审理时亦组织双方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违背事实的问题。二审开庭审理时林*等七人提交一份《厦门商报》作为新证据,欲证实厦门**员会重复规划行为客观存在,二审判决对此没有进行评判。从《厦门商报》所报道的内容来看,因同集热电厂管线影响阳光美郡工程施工,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担心房子会成“烂尾楼”的相关新闻报道,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新的证据,故二审认定“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程序违法的问题。首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厦地房证第同00000259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上体现,原审第三人拟开发的土地原有面积为79128.70平方米,后经“桃园山庄”一期别墅房产的建设、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置换等环节后,剩余的土地确定为“桃园山庄”二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10548.84平方米。厦门**员会在审查厦府(1994)地032号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置换用地协议、同国土房(2007)函22号函复、厦国土预审同安区2008第014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的基础之上,依照国土部门函复确定的角点坐标,对用地面积为10548.84平方米的未开发用地进行规划,并颁发地字第350212200815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妥。其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涉及的是未开发用地部分用地规划的问题,也未涉及林*等七人的用地权益的改变,并非所谓的重复规划、修改规划,故厦门**员会在作出该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听证并无不当。因此,林*等七人主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判决违反《物权法》规定的问题。林*等七人主张“桃园山庄”第一期别墅地块的道路、绿地、围墙等公共用地属于业主所有,应纳入别墅面积等问题,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属行政诉讼及本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认定。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林*等七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郭**、王**、王**、陈**、从宏宇、黄文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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