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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上村小组、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下村小组、龙南县**庵前村小组与龙南县桃江乡人民政府、龙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上村小组、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下村小组、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庵前村小组共同委托曾燕月向本院递交行政诉状,诉称:1998年,龙南县桃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与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原龙南**理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以开发“桃江乡农民街”为名,非法征收起诉人“江西省粮食自给工程龙南县项目区”基本良田及鱼塘共计180多亩。起诉人认为乡政府及县国土局无权征收基本良田,征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乡政府及县国土局征收起诉人承包责任田违法无效及开发房地产办理行政许可违法无效、归还起诉人承包责任田使用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如起诉人认为乡政府及县国土局征收承包责任田的行为侵犯其权益,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在知道、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起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乡政府及县国土局在1998年征收桃江乡相关土地,起诉人作为被征收主体已知道该征收行为的内容,但至今已达17年之后起诉人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故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上村小组、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桥下村小组、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庵前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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