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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源局等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县国土资源局、遂川县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已与三被上诉人就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的相关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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