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华诉被告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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