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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张**等与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建万**有限公司因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依法追加漳平市官甲安等119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完整审查核实该119人的身份情况,且原审列明的该119人的诉讼代表人,仅有部分第三人签名授权,无权代表全体第三人参加诉讼,扣除已授权他人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的第三人,仍有部分第三人未被通知参加诉讼,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上述全部人员参加本案诉讼程序而迳行作出判决,剥夺了部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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