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岩市**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岩市**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公路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岩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程有限公司以其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拟自行迁移广告牌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岩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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