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