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境保护局、莆田**护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原告莆田**有限公司以被告莆田**境保护局同意对其项目整改后重新申请进行验收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境保护局、莆田**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莆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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