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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嘉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志诉被告嘉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魏**达成和解协议,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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