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与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14日,以金乡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能实现诉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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