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曹**、赵**行政许可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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