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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叶**资源局等地质矿产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武**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地质矿产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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