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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王**、陈**、王**、王**、孙**与荥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孙**、宋**、王**、陈**、陈**等七原告诉被告荥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郑州市**有限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七原告以已就其相关民事权益问题与第三人和解、本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孙**、宋**、王**、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七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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