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薛**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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