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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限公司诉**成、张**、吕**、闫*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新乡**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张**、吕**、闫*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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