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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宏诉汝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0日为李**颁发1407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许可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其诉汝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0日为第三人李西方颁发1407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许可颁证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李**上诉称,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宪法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规定。诉请依法撤销汝**法院(2013)汝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改判由汝**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于1990年8月30日作出,其作出的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对该案,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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