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不服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于3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唐**与平江县水务局水利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汤子军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贺**、刘**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晏**、黄**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赵*、皮**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谭**与涟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城乡规划处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不服南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