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星诉被告平江县水务局水利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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