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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