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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