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汤*因不服被上诉人南县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南县康**资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陈*、汤*因与被上诉人南县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南县康**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汤*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