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撤销某某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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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胡**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永定分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慈利**理局行政许可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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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平江县水务局水利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桑植**鞭炮厂与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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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城乡规划处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不服南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