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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撤销某某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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