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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茂名**源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与被申诉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诉人电白县旦场龙虎石场、原审第三人钟林矿、钟**、钟**、钟**、钟**因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茂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089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茂名**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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