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胡**、胡**与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及李**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胡**、胡**、胡*湘诉被告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李**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且当事人提出申请为由,报请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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