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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限公司与泸溪县人民政府、自贡市**责任公司天燃气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西**限公司诉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自贡市**责任公司天燃气行政许可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并获得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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