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西**限公司诉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自贡市**责任公司天燃气行政许可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并获得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原告邓**、周*、冯**、胡**、黄**、唐**与被告沅陵县交通(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沅陵县**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沅**业局与王**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怀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辰溪县**办公室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简**、谢**等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中**禺经营部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九王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茂名**源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钟**、伍**、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广州紫**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385二审行政判决书
钟**、伍**、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广州紫**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381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