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怀化市天**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原告邓**、周*、冯**、胡**、黄**、唐**与被告沅陵县交通(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沅陵县**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辰溪县**办公室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张*与怀化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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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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