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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原告提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并承诺根据争议处理生效结果办理林权登记,故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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