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怀化市住建局)及原审第三人怀化市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0)方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怀化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姜*,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怀化市住建局(原怀化市建设局)的湖天建设分局被撤销后,其城市规划许可行政职权由怀化市规划局行使,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怀化市规划局,而不是怀化市住建局。本案上诉人张*认为被上诉人怀化市住建局违法颁发给原审第三人怀化市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行政许可,导致自己相邻权受到侵害,向原审法院提起以怀化市住建局为原审被告的撤销之诉,属于错列被告。而原审法院在一审时没有将该情况向原审原告进行释明,导致本案一直以怀化市住建局为错误被告进行审理直至本院二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