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刘**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姜**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刘**已本案已与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刘**已本案已与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刘**撤回诉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姜**行政许可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