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与被告东安县商务局不服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国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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