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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李**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李*因不服被上诉人南县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南县康**资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行初字第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倪*、李*因与被上诉人南县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南县康**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李*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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