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唐*因与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唐*自愿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倪**、李**与南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张杰诉怀化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沅陵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刘**与双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俊诉双牌县人民政府、双牌县林业局不服林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周*、冯**、胡**、黄**、唐**与被告沅陵县交通(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沅陵县**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辰溪县**办公室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张*与怀化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许可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