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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怀化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怀化市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0)方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怀化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赖**,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背景为全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探索“建设工程规划正、副本制度”时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副本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楼房间距容积率以及层高和经审批的规划一致,开工前核发副本作为建设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后,依竣工验收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因此,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副本的行为应属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的两个阶段,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看,被上诉人怀化市规划局给第三人天**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行为与前一阶段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行为属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的两个阶段,两行为性质为不可分诉之行为,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张*诉怀化市规划局为原审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正本的行为分立为两个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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