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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业局与王**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沅陵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2013年11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经怀化**民法院二审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经怀化**民法院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沅陵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下半年,原告在沅陵县明溪口镇从事木材生意。被告下属的明溪口镇林管站在原告未采伐木材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预办4000立方米的出口计划,折成办理《木材运输证》3340立方米,交纳各种费用501510元。2009年和2010年原告实际使用出口1250.1立方米。2012年上半年,被告仍要求原告办理完结3340立方米《木材运输证》的相关手续,但至今未办理完结。育林基金应由林木的采伐者缴纳,被告收取原告育林基金等费用501510元违法。原告为了交纳款项向他人借款,支付利息345177.8元。被告要求原告办理空头出口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造成原告损失应予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预办3340立方米《木材运输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退还原告不应当交纳的各类费用50151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177.8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在行政过程中,没有要求原告预办3340立方米《木材运输证》,也没有给原告预办过任何《木材运输证》,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要求原告预办3340立方米《木材运输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请求退费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2008年12月22日,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木材运输证3340立方米(其中松原木3248立方米,杉原木92立方米)是事实,但不是原告所称的预办出口,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3、原告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4、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沅陵县明溪口镇从事木材生意,2008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所属明溪口镇办证点交纳了473070元(其中3248立方米的松原木育林基金和林木更新保证金415744元,3248立方米的松原木补育林基金16240元,92立方米的杉原木育林基金和林木更新保证金11776元,92立方米的杉原木补育林基金920元,作业设计费28390元)。同日,被告所属明溪口镇办证点给原告办理了生产计划木材4008立方米,实材3340立方米(其中松原木3248立方米,杉原木92立方米),运证号码为5606974、5606975、5606976、5606977、5606978、5606979的《木材运输证》,当天被告所属明溪口镇林业工作站将已办理的该六份木材运输证的运证号码、树种品名、数量摘抄给了原告,六份木材运输证原件当日存放在明溪口镇林业工作站。其后原告多次使用了结转到库存中的部分《木材运输证》,但具体使用的数量,原、被告均无相应证据证实。

另查明,被告给原告核准的运证号码为5606974、5606975、5606976、5606977、5606978、5606979《木材运输证》,现无原件及存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告为原告颁发的5606974、5606975、5606976、5606977、5606978、5606979《木材运输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原告就已经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已多次使用该木材运输证办理出口,原告于2013年7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故对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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