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山县**梨坑石场与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阳山县**梨坑石场与阳山县国土资源局采矿行政许可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清中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4日,阳山县**梨坑石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阳山县阳城镇畔水塘梨坑石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正当,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