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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等人诉西充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纠纷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起诉人严华念等人因诉西充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审查终结。

一审裁定认定,起诉人严*念等86名原西充县出租汽车经营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西充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委托西充县拍卖所对该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拍卖,起诉人分别通过拍卖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起诉人与西充县拍卖所签订的《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成交合同》中,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成交资产使用期限,是无期限的成交合同。起诉人购买后一直进行经营,直到2014年1月1日西充县人民政府强行阻拦,起诉人被迫下线。西充县人民政府没有与起诉人进行任何沟通、协商、变更该合同,以西府发(2008)173号文件规定,单方面强行于2013年12月31日无条件收回西充县u0026ldquo;到期u0026rdquo;10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享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合法权益。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西充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强行无条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西充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强行无条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具体行政行为。3.西充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出租汽车配置方案,进行公司化经营。4.西充县人民政府补偿起诉人因强行无条件收回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所造成的损失。5.西充县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虽然《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成交合同》中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西府发(1999)157号《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知》[西府发(1999)157号]中明确了u0026ldquo;经营权有偿使用实行u0026lsquo;认权限不认车u0026rsquo;原则u0026rdquo;和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五年的规定。按照u0026ldquo;认权限不认车u0026rdquo;的原则,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的许可是针对经营权本身,而不是车辆。起诉人认可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统一延至2013年12月31日的事实,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资格证》上载明的u0026ldquo;经营期限为u0026hellip;u0026hellip;至2013年12月31日止u0026rdquo;的内容也不持异议,应视为认可其所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已自动丧失,不存在收回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具备起诉人所称u0026ldquo;强行无条件收回u0026rdquo;的前提,且起诉人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西充县人民政府实施了强行无条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行为,经释明后仍不能提供,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关于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rdquo;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对严*念等86名原西充县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严**等人上诉提出,上诉人通过拍卖合法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没有明确合同期限;西充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无权决定出租车经营期限,2008年颁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资格证》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期限;西充县人民政府强行收回出租车经营权是事实;一审法院审查违法超期。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念等人虽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西充县人民政府u0026ldquo;强行无条件收回u0026rdquo;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事实,但西充县人民政府收回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予以重新配置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上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决。至于上诉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可在依法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上诉人严*念等人关于本案依法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严*念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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