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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预售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棚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预售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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