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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酉**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酉**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酉**训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酉**训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酉**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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