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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输公司与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丰都**输公司因认为被告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公路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告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都**输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丰都**输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都**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运输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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