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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云阳**员会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云**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旷盈庭,被告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谭*、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原江口镇政府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与公司开发对江**委(原区公所)的住房进行改建,并于2007年3月21日获得重庆市房地产权证(310房地证2007字第02583号)。2007年4月5日,云阳**员会作出云*(2007)34号《关于注销江口镇政府旧房建造A、B栋商住楼一书两证和红线图的通知》,注销原旧房改建用地红线图YCHX(2004-44)、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云村规用字(2004)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工字(2005)3号)。原告于2014年11月才知晓该注销通知,原告认为,被告的注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2007年4月5日作出的云*(2007)34号《关于注销江口镇政府旧房建造A、B栋商住楼一书两证和红线图的通知》无效;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云阳**委员会辩称,云阳**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诉称的行政行为已由2009年2月4日成立的云阳县规划局继续行使其职权。应驳回原告对云阳**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4日,云阳**委员会作出《关于设立云阳县规划局的通知》,确定设立云阳县规划局,将原云阳**员会履行的城乡规划、测绘职能划转给县规划局。云阳**员会更名为云阳**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009年新设立的云阳县规划局继续行使原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测绘职能,是适格的被告,云阳**委员会不是适格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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