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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执豫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执豫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执豫的委托代理人吴**、李**,被上诉人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吴*,原审第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县住建局作出建筑工程施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的通风、采光权。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既未对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作出认定,也未依法查明原审第三人林**所建楼房是否侵犯原告住所的通风、采光权,显然属认定事实不清。此外,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在一审庭审中共举了17份证据,而原审判决所列的证据与原告所举的证据并不一致,且也未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依法作出认证,显然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东**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乐东**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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