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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设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要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设委员会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铜梁**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诉讼,在该案中,上诉人以证据不足为由自行撤回了起诉。人民法院准予其撤回起诉后,上诉人又于2015年6月1日,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起本次诉讼。上诉人的本次起诉属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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