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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重庆**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因与重庆**屋管理局(简称渝中区房管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1、《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次拆迁片区已达38948平方米,因此渝**管局颁发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2、本次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评估报告未经公示、未现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未经依法送达,其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应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渝**管局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于同月24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并刊登于报,在《城市房屋拆迁公告》中告知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徐**应当于2010年11月24日就知道了渝**管局作出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应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即应在2012年11月24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徐**于2014年9月1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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