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孙**、孙**与大渡口房屋管理局,重庆大晟**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胡**等三人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重庆市**管理局(简称大**房管局)向重庆大晟**有限公司(简称大**司)核发的拆许字(2010)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行政行为,重庆**人民法院已在甘学馀诉大**房管局一案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认定大**房管局向大**司核发的拆许字(2010)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有效,维持了驳回甘学馀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胡**、孙**、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孙**、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