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平**光中学因不服被申请人平南县教育局作出的平教许**(2012)第1号《不予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决定书》教育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平**光中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光中学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平**光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