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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重庆市**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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