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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孙**与奉节县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孙**因不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条规定明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何**、孙**认为奉节**居房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占用其宅基地和果园及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对该项目选址意见通知提起诉讼。但是,奉节**居房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影响何**、孙**合法权益的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行政机关针对对该地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何**、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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