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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垫**划局、重庆市规划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垫江县规划局、被告重庆市规划局、第三人重庆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垫**产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龚**于2015年1月14日向垫**民法院提起诉讼,垫**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2015年3月10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三中法行辖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被告垫江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周钉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重庆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蒲**、何*,第三人垫**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书全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规划局的法定代表人曹**、第三人垫**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2015年6月24日,原告龚**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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