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肖**、代*诉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魏**、肖**、代*以与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代毅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肖**、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肖**、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肖**、代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