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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原告得知所诉被告错误,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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